行政複議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一、行政複議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六十天,行政複議決定作出期限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認爲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二、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敗訴的法律後果:維持原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構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構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構是被告。因此,不服該處罰決定,應以縣公安局爲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爲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爲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複議的有效期是60天,行政複議敗訴的後果就是維持原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行政複議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理申請,主要針對的是行政主體,複議的客體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該行政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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