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迴避也叫什麼?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爲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並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迴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爲一項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爲人們所關注,是因爲能滿足人們要求受到公平對待那種與生俱來的期待。行政迴避作爲一個法律制度應當由迴避緣由、範圍、程序和限制組成。中國行政迴避立法不統一的問題必須透過行政程序法加以規範,而行政迴避實際效果不理想的問題,則需要透過進一步完善相應的行政法律制度來解決。
1.迴避不能崩潰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這一限制意味着行政迴避不能使行政機關係統內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無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這一規定基於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之原則。因這一規定可能導致個人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其實用必須受到嚴格限制。
2.行政程序結束後當事人不得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是一項程序權利,這項程序權利的行使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事後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情況可能是:
(1)事先知道迴避情況存在,事後因不滿成果而提出迴避申請。這種情況應視爲其放棄申請權。因爲,爲了確保程序的有效進行,當事人有任務隨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無效程序的開端。知道迴避情況的存在而不提出異議,只能闡明當事人心懷不良動機,法律不能使人出於不良動機而獲利。
(2)迴避情況事後才知道,當事人因此而提出迴避申請。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告訴迴避申請權的,可以作爲程序違法的理由在行政接濟程序中提出來。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已經告訴迴避申請權的,則可以視爲當事人放棄迴避申請的權利。
3.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下做出的行政行動的效率。迴避本身是爲了防止行政機關工作可能作偏私的決定,因此,這並不意味着存有偏私情況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決定必定不公平。
在行政迴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告知迴避申請權的,可以作爲程序違法的理由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提出來。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已經告知迴避申請權的,則可以視爲當事人放棄迴避申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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