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叫侵犯生育權?
一、在我國什麼叫侵犯生育權?
被他人侵犯生育權的意思是:生殖權利,又稱生育權利,包含國家法律、國際人權檔案和其他公約所承認的人權,是所有伴侶和個人能自由、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間隔和時機的基本權利;是所有伴侶和個人能獲得所需的資訊、教育和手段,以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性與生殖健康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爲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資訊、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二、有哪些行爲侵犯了對方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爲: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爲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爲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也就是說,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性質上,生育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人身權範疇,同時生育權也是一項自由權。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論上,生育權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於說就是對等的。權利的平等不是對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離。
由於生理特性的差異,男女雙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負擔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是無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獨自承擔更多的艱辛和風險,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存在侵害他人生育權的行爲屬於民事違法,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對個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精神損失主張賠償要求,生育權是法律賦予給每個自然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想成爲父母的每位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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