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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行政處罰案件處理規定是什麼?

在調查中發現屬於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由案件承辦室提交《調查情況報告》或者《調查報告》,報告中提出移送司法建議,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以提前介入方式提請審理室對涉嫌犯罪問題進行審查。審理室應對擬移送的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等進行審查,形成書面涉刑審查報告,給出是否移送司法機關的明確意見。

移送行政處罰案件處理規定是什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遵照下列程序:

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爲涉嫌構成犯罪後,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覈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3.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需要進行移送的話,那麼應當由案件的辦理部門進行提交相應的調查報告的,此時案件移送是需要經過的法定程序的,移送之後纔可以進行審查,行政處罰案件移交,也是需要行政執法的程序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