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訴訟敗訴方執行不了怎麼辦?
一、對行政訴訟敗訴方執行不了怎麼辦?
行政訴訟後政府敗訴的,政府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申請訴訟以後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1)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齊全,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訴訟了之後如果敗訴方執行不了,那麼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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