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二次催告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嗎
一、行政強制執行二次催告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嗎?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並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給予當事人一次自覺履行的機會,以彰顯《行政強制法》對當事人主動性的尊重。
並不是所有強制執行都要經過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無須催告的例外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爲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單位不可能一直無限期的對當事人進行催告,但不採取任何強制性措施,一次催告無效以後就不會再繼續縱容當事人這種肆無忌憚的態度了。而且,有些行政決定根本都不會對當事人進行催告,類似於需要清除障礙物的,當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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