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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放棄行政複議權利有效嗎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複議目的是爲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因此,協議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無效。

協議放棄行政複議權利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