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訴後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撤訴後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當事人提起行 政訴訟後又撤訴的,如果屬行政複議前置,符合法定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如果並非行政複議前置,由複議機關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法定條件即受理,不服行政複議決定仍可提起行政訴訟現行制度下,除法定的行政複議前置之外,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作爲並行的行政救濟方式,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向哪個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但是如果對行政行爲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的,但是需要注意案件的性質,有些案件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也就是必須要申請行政複議以後才能夠申請行政訴訟,這個時候如果撤訴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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