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需要多久時間出來?
一、行政複議決定需要多久時間出來?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具體的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 【複議的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第三十一條 【複議決定期限】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三、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注意什麼
申請行政複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說明爲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4、蒐集複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均需複印)、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材料。部分人認爲行政複議、訴訟舉證責任應該倒置,企業無需提供證據,這是錯誤觀念。有力的證據可以幫你更快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5、到法定複議機關(一般爲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複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複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覆是否受理。受理會有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則有不予受理通知書。複議機關認爲需要補充證據材料後才能作出決定的,還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否則就會被視爲放棄複議申請。
受到行政處罰後的六十日內,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若是申請者提交的材料,能夠證明行政處罰不符合相關規定,那麼法院通常都是會受理此請求的。請求在受理之後,不出意味的話,兩個月內就會得到行政複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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