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條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五條 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並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並簽名。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爲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當註明“經覈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並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爲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規範企業的每一項行爲,其中就包括了安全生產法,如果任何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的行爲後,不僅會對企業處以相應的處罰,同時也會對企業的負責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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