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工商局作爲政府部門,有權在自己職權範圍內對市場中不合法經營商戶進行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手段有多種,包括吊銷營業執照、罰款及拘留商戶負責人等。根據規定,被處罰的商戶可以提出聽證,對處罰表示異議。那麼,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了解下。
一、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併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特徵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如下圖:
行政處罰中設定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複議、訴訟不同,複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綜上所述,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可以保障處罰的公正性。根據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聽證程序包括當事人提出申請、受理組織聽證、形成行政處罰聽證決定書等。這裏需要注意,商戶提出聽證請求,要在拿到行政處罰書後三日內提出,逾期便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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