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人身罰還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人身罰還有什麼?
1、行爲罰
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由於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適用聽證程序。
2、聲譽罰
聲譽罰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但又應予處罰,未造成具體損害結果的違法行爲。其特徵是:警告是以損害被處罰人名譽權爲內容的處罰形式,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其他權益,具有對被處罰人譴責和告誡雙重作用。
3、財產罰
適用於對有經濟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以及以牟利爲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爲的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兩種形式。
(1)罰款。
(2)沒收。
二、行政處罰實施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立案調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於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爲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儲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爲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並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採納。行政機關在查清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的行政處罰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是對於會給當事人造成極爲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其實人身罰或財產罰等這些都是行政處罰的類別,具體的表現形式大家都應該是很熟悉的,但不同的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常見的罰款,罰款標準也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隨便做決定的,都有相應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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