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行政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在某些人的潛意識裏,對我國公民進行拘留的機關好像只有公安部門才具備這一資格。甚至不排除有些人是在違章,並且被交警部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結果以後,才知道交警部門也是可以對我國公民依法裁決行政拘留處罰的。下面我們要了解的一個法律常識就是,交警行政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交警行政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交警部門屬於公安機關的一個部門,可以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拘留。
公安機關在涉嫌犯罪的情況可以刑事拘留,依據交通安全法也可以拘留駕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3、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4、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三、行政拘留特點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交警也是屬於我國公安體系當中的一個部門的,因此交警行政拘留這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交警部門可以針對違章的司機,比如說酒駕,造成交通事故等這些特殊的情況進行行政拘留。一般的違章肯定是扣分,並且罰款就可以了,但是交交通法規當中也規定了可以行政拘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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