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嗎,有哪些規定?
一、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嗎,有哪些規定?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一種,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爲。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而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在學理的分類上當屬於“行政命令”之一種。
理由:1、《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故上述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理行爲。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由此可見,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是並列的兩個概念,不能等同。
3、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有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爲人進行的一種制裁和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僅僅是要求違法行爲人停止違法行爲、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其本身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大致有三個方面:
一是要讓違法行爲人爲其違法行爲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有的時候雖然與其透過違法行爲所得的收益相當(如沒收違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違法收益的(如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罰款);
二是要透過這種高出違法收益的代價,讓違法行爲人由此得到教訓,促使其以後不再從事類似的違法行爲;
三是要以行政處罰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懾作用,告誡其他公衆不得進行違法活動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於使違法行爲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權限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爲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扣押公民名下的財物,凍結其銀行的存款或匯款,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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