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程序錯誤怎麼處理?
一、行政處罰中程序錯誤怎麼處理?
1.撤銷原決定。撤銷行政決定系行政機關重大決策,非經法定程序不可爲之。機關內部由原承辦部門還是監察部門啓動糾錯程序在所不論,但撤銷此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負責人召集集體討論決策,而不問此前作出決定時的決策機制;也不能由低於原來決策機構層級的機構來撤銷此前作出的行政決定,以確保撤銷決定作出的科學和審慎。
2.重新履行調查程序。因原處罰決定被撤銷而導致相關案件已從法律意義上不存在。若違法事實不存在,則原處罰案件以撤案的方式終結。若違法事實存在,行政機關應當重新履行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告知等調查程序。被撤銷案件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材料,若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可在新案件中使用。
3.作出新的決定。調查取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決策後作出決定。如果撤銷原處罰決定僅僅因爲適用法律錯誤等不需調查取證、改變原認定事實的情形,新決定可與撤銷原決定的決定一併作出。
4.行政機關如果發現相應的行政處罰錯誤,應當主動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爲。同時,我國的法律規定了相應的適用情況。而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爲,應當重新啓動對事件的調查,以及相應的法律適用,並對已經造成損失的行政處罰進行撤銷或者是賠償。如果是受害者,對行政處罰不滿,或者是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也可以積極申請法律的保護。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爲,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爲。
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程序存在錯誤的情況,必然導致了行政處罰結果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重新調查和裁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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