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有哪些?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我國的領土,分爲海陸空三部分,我國海域遼闊,國家特此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維護海上和平。衆所周知,近幾年來,海盜逐漸猖狂,我國一切都以維護國家安全爲原則,保護國家與人民,下面,我們看一下,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海事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實施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爲。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查處違法行爲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法律目的、違法行爲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職權範圍內對是否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等進行綜合裁量,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四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的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轄區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管理和實施,法制部門具體負責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歸口管理。
第五條 海事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平公正原則。海事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平等對待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不得以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二)過罰相當原則。海事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與海事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出現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等情況;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海事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既要處罰海事違法行爲,又要教育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四)程序正當原則。海事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充分聽取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意見,依法保障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五)綜合裁量原則。海事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主、客觀因素,不能片面考慮某一因素進行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
第六條 海事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從輕處罰是指對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依法作出的較輕處罰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行政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對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
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有海事違法行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海事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海事違法行爲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機構查處海事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在共同海事違法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
(二)能夠主動中止海事違法行爲,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主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自身海事違法行爲,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經海事執法人員指出後,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爲,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發生水上交通或者污染責任事故後,海事違法行爲當事人積極採取應急行動,有效減輕危害後果的;
(六)積極配合海事管理機構調查,主動提供海事管理機構尚未掌握的自身違章證據的;
(七)檢舉其他當事人的海事違法行爲,經查證屬實的。
從廣義上講,是指海上事務,即包括一切在我國海域從事漁業或者軍事行爲的人。狹義上指漁民從事的船舶職業事務。不管怎樣,在海域與陸地都平等對待,都應該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同時如果從事海上業務,更要以國家安全爲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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