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屬於行政處罰?
一、哪些案件屬於行政處罰?
屬於行政處罰的案件主要有:
一是處罰較重的案件。所謂處罰較重,按行政處罰的種類來說,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證照、行政拘留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是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一般當場作出處罰就可以了。按照行政處罰的幅度來說,罰款數額對公民在50元以上,對法人1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也要適用一般程序,執法人員就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告行政機關,經過調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警告及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都要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實施處罰。
二是情節複雜的案件。行政機關需要經過調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不能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對於這類行政處罰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報告行政機關,按照一般程序處理。比如執法人員發現一書店出售淫穢書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的只有一兩本,除了沒收這幾本淫穢書刊外,執法人員能不能對該書店當場作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能這樣處理這個案件。對於這樣的案件,執法人員雖然只查獲一兩本淫穢書刊,但還是應當查清其淫穢書刊的來源、出售的總量以及出版、印刷環節上的問題。這都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是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執法人員在處理較輕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儘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遇有當事人認爲執法人員認定事實有錯誤,而執法人員又與其爭執不下,難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提交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經過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說明,執法人員當場已經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而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由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於某些違法案件的處理問題上能夠有權力做出的行政處罰,而這些案件往往都是因爲公民在社會秩序上出現了危害性的行爲,而政府機關爲了維護這種秩序而對公民做出了相對應的處罰類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事前與事後都能讓法律規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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