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降低資質等級屬於行政處罰嗎?

一、降低資質等級屬於行政處罰嗎?

降低資質等級屬於行政處罰嗎?

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都屬於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二、企業被降低或者吊銷建築資質的情況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建築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建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建築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建築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降低資質等級屬於建築類的行政處罰,由於建築設計單位沒有按照法定建築工程材料的質量嚴格要求進行、對安全標誌進行測量的將會被法律所懲戒,並處以罰款,需要沒收違法所得並賠償相應損失,當然降低資質等級也是其中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