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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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認爲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意見合理的,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量罰決定進行調整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調整。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定性依據、處罰種類及量罰幅度進行調整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請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違法、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3、違法、違規行爲定性和量罰的理由、依據;
4、給予處罰的種類、幅度;
5、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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