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款減輕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罰款減輕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定權限;
(二)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爲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爲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使其以後不再犯;
(四)行政處罰是對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四、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處罰相對人來講,如果繳納行政罰款有困難,可以向作出行政罰款的行政單位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但不能減輕行政罰款的數額,對行政相對人減輕處罰的條件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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