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概念和特徵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職務侵佔罪的主要特徵表現爲:
1、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才能構成,且其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爲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3、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爲還侵犯了單位與其員工之間所具有的誠信的信託關係。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有侵佔、佔爲己有的行爲;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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