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了哪些?
在刑事自訴案件當中有一類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對於這類刑事案件,除非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否則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進行處理的,自然也就無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了。那一般法律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有哪些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援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僞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結合上述內容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有四種,就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但其中對於侮辱、誹謗案,要是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那還是會按照公訴案件進行處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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