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有關發回重審條款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門非常重要的法律,這是一門程序法,就是爲了規範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嚴格刑事審判秩序,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其中在審判完以後要進行審覈,不符合條件的就要發回重審,那麼,刑訴法有關發回重審條款的具體內容又是什麼?
一、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
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節。
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
一是,爲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是,爲避免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定: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三是,爲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孽息的處理程序等。(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訴法有關發回重審條款的具體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發回重審就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對審判的負責任的態度,同時也是對該案件當事人的負責。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刑事案件當事人也是公民,司法機關當然要維護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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