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怎麼確定?
有期徒刑是刑事處罰的方式之一,在判處有期徒刑以後,如果行爲人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爲行爲人確定一定期限的緩刑考驗期。對於緩刑考驗期的確定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有關內容。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怎麼確定?
緩刑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只針對罪行較輕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撫養、照顧發生嚴重困難,本人可能失學等的罪犯。
在我國,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佈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
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爲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
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執行程序
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
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繫,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
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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