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員死亡的放火罪有必要請律師辯護嗎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放火罪有必要請律師辯護嗎
造成人員死亡的放火罪有必要請律師辯護。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的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爲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爲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爲人實施放火行爲,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築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實施的對象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這裏所說的其他公私財物是指上述公私財物以外的,但性質與其相似的,比較重大的公私財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財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財物。因爲只有燃燒這些公私財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爲侵害的只是某一較小的財物,例如燒幾件衣物、一件小傢俱、小農具等價值不大的公私財物,不構成放火罪。如果行爲人放火燒燬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物,足以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以放火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爲人放火焚燬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物,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
要知道的是放火罪之一種違法行爲,其不僅僅危害公共安全,對於他人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嚴重情況能對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脅。放火罪其危害嚴重,以及發現需要進行嚴厲的懲處,保證人民的合法權利不受損失,同時也是爲了更好的創建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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