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條件有哪些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爲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爲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檢察院對法院的審判有一個監督的職責在裏面,雖然現在監察委分了一些監督權走,但對於檢察院來講,對於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結果,也是可以依法進行抗訴的。不過要注意,抗訴通常是有兩種形式,即第二審程序抗訴、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前者發生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之後,後者則發生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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