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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聚衆鬥毆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審聚衆鬥毆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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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是是一種很惡劣的,會引起社會恐慌,對社會造成很對不利影響的行爲。一旦在被確定爲聚衆鬥毆罪,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定罪之前會有辯護詞,這次本站帶大家瞭解的是一審聚衆鬥毆罪辯護詞

一審聚衆鬥毆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XX律師事務所接受天津市XXXX公司的委託,指派XXX律師作爲本案被告人XXX的辯護人蔘加今天的法庭審判活動,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本辯護人在開庭前,詳細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訴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情節進行了必要調查,剛纔又參加了法庭調查,現對本案事實有了較全面的瞭解。爲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本着“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公訴機關對XXX的行爲定性不準,不宜定爲“持械聚衆鬥毆罪”。

1、持械聚衆鬥毆,一般是指用隨身攜帶的兇器毆鬥,或利用毆鬥現場原有器物毆鬥。持械是聚衆鬥毆的加重情節,原則上,當持械的故意及行爲繫個體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時,該加重情節只適用於個體。只有這樣,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構成理論,又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2、當持械的故意以及行爲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個體性轉變爲共同性時,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構成理論來分別認定了。持械者未形成與持械者配合持械聚衆鬥毆的意思聯絡,達成持械聚衆鬥毆的共同犯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配合持械者毆打他人的行爲,則對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衆鬥毆論,持械者是實行過限行爲。

3、本案中,我們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無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爲,是認定是否構成持械聚衆鬥毆的關鍵。相對於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沒有預謀持械,雖然在聚衆鬥毆過程中有參加者持械,但他並沒有同其他參加者形成持械聚衆鬥毆的共同犯意,也沒有有與他人配合持械聚衆鬥毆的意思聯絡。故對XXX不能以“持械”聚衆鬥毆論。

綜上所述,本人認爲對聚衆鬥毆中“持械”情節的認定,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關鍵是看構成聚衆鬥毆罪的基礎上有無“持械”聚衆鬥毆共同故意。不能簡單歸罪,把一個、部分參加者“持械”歸責於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則,將有悖於罪刑相適應原則。所以,對於XXX的行爲性質不應當定性爲持械聚衆鬥毆,而應當定性爲普通的聚衆鬥毆。

二、XXX在實施打架行爲時還不滿18週歲,屬於未成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XXX在案發時尚未滿18週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識,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導和幫助,他們就會按自己的思維和認識去行事,包括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所以國家對於處於未成年人的成長保護十分重視,他們的健康成長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三、XXX事後的認罪態度也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XXX到案後能詳細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多次訊問中,對整個作案過程從一開始就主動做了詳細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XXX在事發時由於年少無知,一時衝動,才觸犯刑法。但因其事後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如實交代事情經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之意,且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請合議庭在量刑時能夠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在量刑時能予以酌情減輕處罰。

四、被告人屬於初犯,依法可以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沒有其他不良行爲,無犯罪前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初次犯罪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告緩刑。綜上所述,被告人XXX犯罪情節輕微且因爲初犯,因而屬於法定從輕情節。

五、本案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矛盾的轉嫁,這一點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XXX平時表現較好,沒有違法犯罪前科,滑入犯罪的道路,與家庭狀況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XXX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因此XXX小學未畢業就輟學在家。這個階段的青少年情感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受周圍環境的影響。同時,XXX參與鬥毆的社會危害性不大,XXX參與鬥毆的目的,只是朋友義氣用事,幼稚地要爲朋友捱打之事討一個說法,其主觀惡性較小。儘管被告人XXX對自己的行爲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社會矛盾的轉嫁,理應由社會分擔一定的責任,至少是道德責任。本案的發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所以只對被告人量重刑並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綜上所述,鑑於本案被告人XXX主觀惡性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小,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沒有前科,犯罪後能主動投案自首,且事後如實交代事實經過,確有悔改之意,所以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時能夠從輕處罰。

辯護人:XXX

XX律師事務所

xx年xx 月xx 日

認定標準

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

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爲,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衆,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爲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爲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衆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以上就是有關於一審聚衆鬥毆罪辯護詞以及和聚衆鬥毆相關的知識了。聚衆鬥毆是破壞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一種行爲。因此對於這種罪行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律師的有效辯護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