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撤訴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麼?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刑事附帶民事撤訴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麼?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附帶民事撤訴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麼?
從法理上來看,一事不再理是一項基本的司法原則。允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撤訴後再提起民事訴訟,違背了這一原則。最後,從具體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院《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是什麼?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然後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爲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爲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如果他們放棄這一權利,應當許可,並記錄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爲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損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在一審判決之前可以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是正當權利。有時候原告發起訴訟後得到對方賠償,經過協商撤訴,這樣之後是不能再另行發起民事訴訟,不然就違反了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因此,原告決定撤訴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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