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如何詢問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作出規定。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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