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偵查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一、對於偵查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1)調查措施。如現場勘查、檢驗、偵查實驗、調查訪問、辨認、訊問、詢問、通報等。
(2)追緝措施。如追蹤、堵截、搜尋、守候、通緝等。
(3)強制措施。如拘傳、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於偵查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一十四條 發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門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執行勘查的偵查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勘查現場,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錄音錄像。
第二百一十七條爲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依法提取、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透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採集的,偵查人員認爲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採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一十八條 爲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對於偵查的措施是比較多的,其目的在於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以尋找有關證據,並由司法機關來進行量刑處理,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辦理上,也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最終判決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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