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閱卷手續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閱卷手續是什麼
憑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或者是律師提供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以及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就能夠閱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已經到了審判的階段那麼這個時候是可以去法院直接進行閱卷的,但是需要先聯繫承辦的法官。
如果尚未提交委託手續的,由律師應該在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後,憑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到法院進行閱卷。
另外,有的法院在律師閱卷時,可能還會要求律師提供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
二、公訴機關不讓閱卷怎麼處理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不是辯護律師查閱的,檢察機關有權不批准查閱,如果不允許抗辯律師查閱的,律師可以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1、辯護人有權閱卷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即辯護人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有權閱卷。
2、辯護人閱卷的具體方法包括查閱、摘抄、複製。
3、辯護人閱卷的範圍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種材料,包括其中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節輕重的所有證據材料、訴訟文書等。
4、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公安機關不讓閱卷那麼這個時候律師是可以進行申訴的。但是主意的是,辯護律師只能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其他的是不允許查閱的。同時辯護律師是可以對材料進行摘抄和複製的,對偵查機關送到檢察院的資料都是可以要求查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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