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辦案可以定罪嗎?
一、零口供辦案可以定罪嗎?
所謂“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只作無罪辯解或者對偵查機關的訊問不迴應,拒絕作有罪供述的情況。雖然在審訊時是零口供,但如果偵查機關掌握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構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但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此外,我國在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遵守“重證據、重調查、輕口供”的原則。即是說,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是沒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有罪的,法院可能會以證據不足而判其無罪。但同時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有罪或者不說話(即零口供),但是偵查機關偵查的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有罪,法院根據證據材料有權作出有罪判決。並不是犯罪者零口供就不認定其犯罪罪行。
二、意義
1、“零口供”可以爲將來規定沉默權的情況下,指控犯罪提供經驗,做好準備。
2、“零口供”有利於保護人權。它的最大意義在於喚醒人們的權利意識,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說話的自由。
3、有利於防止冤案。口供具有虛假性和易變性特點。如果審查起訴時,主要依據口供,那麼在審理時被告人往往翻供。這時其他證據也往往出現漏洞,因訴訟時限制約,容易出現冤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對公訴人的錯誤誘導,可以提高公訴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真實性。
4、可以有效遏制當前屢禁不止的逼供現象,促使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提高偵查人員的水平。
5、可以解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問題,偵查階段辦案人阻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大多因爲正處於逼取口供的施壓時期,怕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師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控告逼供,揭發逼供現象。“零口供”是沉默權與現實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現形式。
如果說司法機關在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爲後也是會立即進行立案偵查的,那麼在立案偵查是也是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如果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本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爲或者是保持沉默的情況下,如果說已經掌握了其他犯罪證據時也是可以對其進行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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