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爲不起訴比起訴更爲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犯罪情節輕微”是適用酌定不起訴的前提條件,“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是必備要件。具備了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同時又符合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條件之一時纔可以適用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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