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規則傳來證據的作用
一、刑事證據規則傳來證據的作用
1、可以作爲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爲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通常不排斥傳來證據,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與證明力。一般來說,證據材料被轉手傳遞,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轉手次數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爲轉述者可能會有意無意地將事實扭曲。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要比傳來證據更可靠些,證明力更強些。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傳來證據可以替代原始證據。如對於那些易於消失或難以搬動的物證來講,只有透過照相、複製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證的複製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證發揮證明作用。
二、傳來證據的證據能力
傳來證據不是原生於案件真實的證據,而是經過傳抄、複製、轉述等中間環節後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透過原始證據所派生出來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的複製品,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視聽資料的複製品等等。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須說明其來源。沒有確切來源的道聽途說不能成爲證據,也就不能成爲傳來證據。
堅持以證據事實的來源爲劃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標準,不能以證據的真實程度作爲劃分標準。應當是先有標準,然後再判斷證據的真實程度。攝影、錄像、錄音等是司法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採用的方法和手段。[3]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學理上的分類,由於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特殊情況,在訴訟證明中需要討論的相關問題主要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規則)和證明力問題。區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是考慮到這種證據分類在於揭示各種不同證據的可靠性問題。一般而言(不是絕對),原始證據的可靠性要大於傳來證據。這是一個般性的經驗性結論,而這個經驗性的結論反映到訴訟證明理論當中來,就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與證據來源密切相關。與證明力聯繫比較密切的又得聯繫到證據能力問題。這兩個問題不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兩者之間都是證據運用過程中必須涉及的問題,其該身就表明了證據所具有的客觀、關聯、合法等聯繫在一起。而且傳來證據與英美國家所謂的傳聞證據只一字之差,而傳聞規則是把傳聞證據排除在外的,這是一個證據能力的問題,即把沒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排除在外。
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證據規則傳來證據的作用的全部內容。傳來證據雖然沒有原始證據更爲直接的證明力,卻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證據規則,因爲在某些特殊的場合或者環境下,只能透過傳來證據來證明或還原其案件的真實情況。對於更多的刑事案件證據規則問題,歡迎登陸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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