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有不起訴的可能嗎?
退偵有不起訴的可能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後,證據還是不足的,一般會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技術偵查手段
1、技術偵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
2、技術偵查的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3、技術偵查的種類、適用對象、期限
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期限: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權的形式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爲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爲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 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退偵的情況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具體的法律規定,儘量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否則自己的問題處理就會有着不小的爭議,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需要在處理的過程中積極的踐行相關的規定,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多加留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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