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書發放的意義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書發放的意義是什麼?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二、法院如何審查起訴書
人民法院對於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以後,指定審判員書面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是否明確;
3、起訴書是否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爲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爲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爲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證據種類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爲主要證據;(3)作爲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託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起訴書有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種材料齊全,同時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對於下列情況應分別處理:
1、對於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
2、對於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3對於因證據不足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
如果人民法院以及檢察院受理了案件後也是會將審查起訴書傳達至當事人的手中,那麼發放審查起訴書也是能夠讓被告人在第一時間瞭解到案件的經過以及被控告的事由,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檢察機關做出的決定不認同時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複議或者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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