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會查什麼?
一、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會查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是在原來偵查的基礎上,繼續尋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
二、補充偵查的時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三、兩次退補,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改變管轄的案件,怎麼補充偵查?
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認爲應當補充偵查的,可以透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公安機關在收到他人舉報資訊後,若發現滿足立案標準,會展開偵查工作,收集齊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之後,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處理。此時,會展開審查工作,在審查時,若發現證據不足,會要求再次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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