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立案數額標準達到多少可以立案?
一、侵佔罪立案數額標準達到多少可以立案?
對於侵佔罪的最低立案標準,各個省、自轄市標準不一樣,根據當地經濟條件而定。一般的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達到數額較大侵佔罪罪名成立。
2、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侵佔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爲定罪的標準。因爲,犯罪數額直接反映着經濟犯罪行爲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二、構成侵佔罪的條件有哪些?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1、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
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透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爲保管;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
所謂佔爲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爲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佔罪就是屬於以非法的目的而侵佔他人的錢財,這種行爲是會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造成數額較大的,一般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但侵佔罪的立案數額在各地方是不一樣的,一般會結合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來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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