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一、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範圍有哪些?
首先、人身受到傷害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損害,主要指故意傷害罪、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綁架罪、強姦罪等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些犯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一項客體就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
第二、財產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搶劫罪造成的人身損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帶訴訟。第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是財物遭受毀壞而受到的物質損失的情況。這裏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限於財物毀壞,如果不毀壞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訴訟。
第一、毀壞是指財物受到損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換,不能恢復原狀,只能以賠償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二、部分損壞,如果不能恢復其全部功能應視爲完全損壞。
綜上所述,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由原告收集和提供法定有效證據證明,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後做出依法判決,其中刑事部分由公訴人當庭出示物證,而附帶民事部分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刑事部分舉證完畢後由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事後再進行民事訴訟部分中,法院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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