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非法集資風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保險業在我國是十分的受歡迎,因爲保險可以降低當事人的風險,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非法集資行爲比較猖獗,在保險業也出現了非法集資的這種行爲,那麼保險業非法集資風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保險領域非法集資案的特點
綜合分析近年來發生的保險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利用職務便利假借身份開展業務。涉案人多爲保險機構員工甚至是高管,客戶資源多,利用管理或職務便利獲得客戶信任,宣傳名爲保險實爲非法集資的項目。
二是假借銷售保險名義吸收資金。涉案人虛構理財產品,或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與消費者簽訂“理財協議”,以保險銷售的名義吸收資金。
三是高額利息誘導客戶。爲吸引客戶購買,涉案人採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繼續滾存的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客戶高額回報。
四是僞造單證印鑑。涉案人出具自制的假保單或者假憑證,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五是潛伏期長危害性大。多數由賬外經營、個人借貸等引發,潛伏週期較長,處置時追贓難,容易引發羣體事件,對維護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壓力。
“五項舉措”和“三個做法”
二、全面防範風險。
(一)保險機構的“五項舉措”
一是加強從業人員教育,提高非法集資案件識別力。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和風險提示活動納入日常管理內容,堅持集中宣傳和日常宣傳相結合、政策宣傳和案件警示相結合,推進多層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二是暢通舉報渠道,加大舉報工作推廣力度。透過培訓會、晨會等加強教育,嚴禁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案件。開通舉報郵箱、舉報電話,透過電子屏、微信等方式向員工、客戶推送相關資訊,宣傳舉報路徑、獎勵舉措。
三是構建合規協作隊伍,加大監督廣度和深度。在業務員中選拔和組建監督員隊伍,以“公開”“隱祕”方式履行合規監督職能,構建“內外結合、上下一體、全面協作”的合規監督反饋與服務支援體系,高度關注團隊和個人異常異動。
四是實施職業背景調查,重點監控異動目標。制定職業背景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問卷,收集分析調查檔案,透過對團隊人員專兼職情況普查,掌握執業基本資訊,重點關注涉嫌參與集資的人員,及早發現異常。
五是加大監管“績優”營銷員,強化監控營銷團隊。加強“績優”營銷員的法制培訓,加強客戶回訪,防範優良業績掩蓋其違規行爲。同時加大對營銷團隊和團隊長的管控力度,嚴控參與非法集資、傳銷等活動,嚴格限制銷售非保險理財產品。
(二)監管機關的“三個做法”
一是建立資訊渠道,健全非法集資案件預警體系。透過羣衆舉報、媒體監督等資訊採集渠道,建立防範預警工作體系,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二是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透過多種媒體,提示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要做到“三查兩配合”,即查銷售人員的執業證或者資格證書,查所購買保險產品的真假,查保單和保費發票的真僞,配合選擇銀行轉賬方式或者到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繳納保費,配合保險公司的客戶回訪。
三是排查活動常態化,守住風險底限。定期和不定期開展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排查自查活動,對風險點逐項進行摸排,對非法集資案件線索逐條調查覈實,有效防控案件風險。
“三個堅持”處置非法集資案件
非法集資案件的責任主體是當地政府。保險業應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的處置、取締工作。總結成功驗,重點在於“三個堅持”:
一是堅持“三控一穩”,防止區域性系統性風險。處置非法集資案件時,堅持控制涉案人員、控制資金流向、控制媒體輿論、穩定營銷隊伍,防止事態擴大蔓延,將影響、損失降到最低,堅守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是堅持依靠當地政府,協助司法機關積極處置。保險機構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向當地政府彙報爭取支援,按照處置預案,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及案件處置,切實做好善後和維穩工作,有效化解風險。
首先保險業非法集資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包括利用高額的利息去吸引客戶以及透過售賣保險來誘騙客戶,對於這方面的風險需要相關的從業人員加大關注力度提高警惕,同時也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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