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應該怎麼處理?
一、審判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應該怎麼處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檢察院有漏罪未起訴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按照檢察院起訴的犯罪事實審理判決。
《高院司法解釋》第17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第176條第1款第1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以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主要有: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等三種情形。
四、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爲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爲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爲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爲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已經到了審判的階段才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行爲,在正常情況下檢察院不會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議的,這也能說明,之前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果需要重新偵查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活動的話,那麼所有的實現問題都要從頭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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