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的對象能否是家人,怎樣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小到學生被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大到社會上的一些犯罪分子所犯下的敲詐勒索罪。那麼,敲詐勒索的對象能否是家人?敲詐勒索罪應該如何界定?本站在下文中將進行介紹。
一、敲詐勒索罪的對象能否是家人?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對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與他人惡意串通,以自己被綁架爲由等惡害要挾父母。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司法解釋從刑事政策考慮,將本應以搶劫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同理,對行爲人採取敲詐勒索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從刑法理論上講,行爲人的行爲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從刑事政策上講,一般不按敲詐勒索罪處理;尤其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敲詐勒索行爲,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參考上述規定的精神執行。
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1)行爲人單獨實施敲詐行爲,且爲其個人使用;
(2)脅迫對象是庭成員或近親屬;
(3)犯罪數額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
(4)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否則,即有可能成立本罪。如雖爲個人使用,但在夥同他人或教唆他人採取威脅、要挾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數額較大的財產,應以敲詐勒索犯罪論處。
二、怎樣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雖說是複雜客體,但多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物的財產權,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心理恐慌,較一般盜竊罪、詐騙罪危害性大。本罪侵犯目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裏的公私財物多種多樣,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也可以是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還可以是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更多地表現爲對金錢的非法佔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威脅,是指以惡害相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如不這樣做,將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受到傷害。威脅內容合法與否沒有限制。威脅的意識到達方式沒有限制,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肢體動作;可以直接告之被害人,也可以間接告之,甚至廣而告之。威脅行爲達到的量是足以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即可,不要求量化到質變,即最終造成他人及其家庭產生心理、精神疾病抑或更大的傷害等,只要求量化到他人心理恐懼至“財去人安樂”,進而被迫向敲詐者交付財產。這裏的“交付”,可以由他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由別人代轉,或者默許敲詐者已佔有行爲,威脅實現時間無既定性。可以是當場、當時,也可以不是當場、當時,限定在某個時間、地點。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沒有屬性區別,均屬脅迫類,從文字上看,略有不同的是,威脅通常是以將要對他人實施暴力、破壞其名譽或毀壞其財產相威脅;要挾通常是指抓住他人一些把柄,並以此爲強行索要的交換條件,如以揭發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多表現爲直接故意,希望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的對象不僅僅可以是單位、個人,甚至對親密的家人進行敲詐勒索也可能構成犯罪。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我們來說十分重要。當遭遇敲詐勒索時,應該及時尋求法律幫助。以上便是本站對敲詐勒索對象及其構成的解析。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尚未明瞭,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爲您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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