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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量刑具體內容

共同犯罪的量刑具體內容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團伙搶劫,首先這幫搶劫的人肯定都是犯罪了,但由於是多人蔘與,並且每個人在作案過程中起到的角色和作用也不一樣,這種情況就是屬於共同犯罪,那麼我國對於共同犯罪的量刑是什麼樣子的呢?具體有哪些規定和處罰呢?那麼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共同犯罪的量刑的具體內容。

共犯犯罪的量刑依據犯罪行爲人在犯罪行爲中充當的角色進行具體裁定,我國《刑法》第25條至第29條對共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充當的角色不同,劃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的量刑原則是不同的,

(一)主犯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從犯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爲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三)教唆犯

《刑法》都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實務中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爲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爲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教唆未遂。因爲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爲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爲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爲教唆未遂。

(四)脅迫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實務中,判定脅迫犯的刑事責任,要結合以下兩點來作爲量刑因素:

1、被脅迫的程度

因爲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2、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6條第3款明文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這意味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97條規定了集團首要分子的界定範圍,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透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共同犯罪的量刑的具體內容有了一定了解,根據犯罪過程中充當的角色不同,劃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的量刑原則是不同的,並且主犯或者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僅要承擔自己的刑事責任,還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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