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遭受毀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爲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裏造成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後果,通常是由於行爲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爲不謹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設備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設備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爲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爲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主觀上既非出於故意,也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罰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只要造成嚴重的行爲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認定犯罪時也要確定所構成的要件與法律所規定的條款相符合,因此,執法人員就會從客體、客觀、主體、主觀上面進行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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