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什麼情況下判拘役和管制?
一、輕傷什麼情況下判拘役和管制?
1、拘役和管制等類型的主刑,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附加刑一起適用,但是不能兩個主刑一起適用,故此無論什麼情況下輕傷都不能同時被判處拘役和管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輕傷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致人輕傷已經涉及刑事犯罪,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需要經過公檢法三個階段,建議儘快委託律師介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爲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1)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爲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2)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爲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爲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爲是犯罪。
(3)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拘役和管制是兩種比較輕的刑事處罰,只有是社會危險度不高的犯罪分子纔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此種類型的處罰。對於故意實施傷害行爲,致人輕傷的犯罪分子來說,若是在傷害事件發生之後,主動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那麼就有可能會被判處管制或者是拘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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