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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即成犯,與吸收犯有啥區別?

一、什麼叫即成犯,與吸收犯有啥區別?

什麼叫即成犯,與吸收犯有啥區別?

即成犯:“繼續犯”的對稱。又稱“即時犯”。是指犯罪行爲實行完畢後,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爲或不法狀態繼續的犯罪。

依據犯罪行爲完成後的狀態所分的犯罪類型。例如殺人罪,行爲人把人殺死以犯罪即告結束,就是即成犯的適例。與狀態犯不同,狀態犯以行爲結束後其行爲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持續之中爲基本特徵,即成犯則以其行爲結束即告既遂爲基本特徵,而不論不法狀態是否處於持續中。

成犯有時與狀態犯出現交叉情況,即犯罪既是即成犯,也是狀態犯,如盜竊罪就同時屬於這兩種犯罪類型,也就是說,行爲人竊得公私財物後,犯罪即告既遂,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狀態也處於持續中。

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爲,其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僅成立吸收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爲。如果只有一個行爲符合犯罪構成,則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數行爲必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數行爲觸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數行爲之間具有吸收關係,即前行爲是後行爲發展的所經階段,後行爲是前行爲發展的當然結果。

二、吸收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認定吸收犯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吸收犯與牽連犯的交叉。

椐據傳統刑法理論,牽連犯是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因此,在牽連犯中,存在重罪吸收輕罪的問題。在某種意義上說,牽連犯往往都是吸收犯。但是,反之則不然。吸收犯並不都是牽連犯,還有一些情況,是牽連犯這個概念所包括不了的,用其他概念也不能科學地加以說明。而吸收犯這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這種高度行爲與低度行爲之間的吸收關係,具有一定的價值。

2、吸收犯與數罪中吸收原則的區別。

吸收原則是在構成數罪的前提下的一種並罰原則,這裏所謂的吸收原則是刑之吸收。例如,椐據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數罪中有一罪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行的,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行,其他刑罰不再執行。這就是採取了吸收原則。吸收犯不同於吸收原則,它是罪之吸收,而不是刑之吸收。在吸收犯的情況下本來存在兩個以上的行爲,是數罪,但由於行爲之間具有吸收關係,高度行爲將低度行爲予以吸收,成了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吸收犯和牽連犯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他們之間雖然有相似的地方,但本質上是有區別的。牽連外實行從一重處原則,吸收犯按照其吸收的原則,最後確定一種罪行,處罰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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