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包庇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包庇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爲。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爲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爲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爲自己爲原犯罪人的行爲的,也應認定爲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也成立本罪。
二、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在實際辦案時,要注意查明行爲人是否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而包庇犯罪分子。根據法律規定,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幫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應以犯罪分子的共犯對待,依照刑法總則關於共犯的規定和犯罪分子具體的犯罪行爲所適用的刑法分則的規定處刑,而不按窩藏、包庇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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