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罪的表現形式
本罪的行爲人違法相關出入境的管理規定,擅自出入境的行爲。國(邊)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戶,爲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政府採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爲。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爲在不準透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透過,但僞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
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爲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爲。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僅只是塗改、僞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爲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僞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爲偷越同(邊)境的行爲、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本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行爲,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發佈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爲“情節嚴重”:(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爲的;(2)爲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6)有其他嚴重行爲的。此規定,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仍可參照。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爲的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
對那些邊民、漁民爲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爲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邊)境是違法行爲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人的,更不應作爲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爲,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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