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強拆房屋公安傳喚怎麼入罪
一、故意強拆房屋公安傳喚怎麼入罪?
故意強拆房屋公安傳喚一般都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入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爲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爲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作爲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着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傳喚期限的時間是多久?
傳喚期限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房子屬於我們個人的合法財產,即便是行政單位要強拆也得有合法的依據才行。在沒有人報案的情況下,像強拆房子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不會無緣無故傳喚任何人。從傳喚到定罪是需要房屋產權人耐心等待的,畢竟報案人自己都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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