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是否嚴重
如何判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是否嚴重 水產品屬於生態環境中的一部分,也是我國保護的對象。而非法對其進行捕撈會導致水產品數量和種類減少,影響生態平衡,因此,我國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進行了定罪標準,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立案開始,對情節進行判定:
一、會被立案偵查的非法捕撈行爲:
通常情況下,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只有達到一定的數量才足以侵害到刑法保護的相應法益,即達到刑法評價的程度。鑑於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追訴標準(一)》)的相關規定。《追訴標準(一)》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從時間、地點、工具、方法層面認定“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爲是指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爲。從本罪罪狀分析,本罪犯罪行爲大致有四種情形:
1、在禁漁區(地點條件)捕撈水產品,如在某些主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主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的禁止區內捕撈;
2、在禁漁期(時間條件)捕撈水產品,如在根據主要水生生物幼體出現的不同盛期劃定的禁止期限內
3、使用禁用的工具(工具條件)捕撈水產品,如使用超過國家按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漁具或其他禁止使用的漁具捕撈;
4、使用禁用的方法(方法條件)捕撈水產品,如使用禁止使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例如炸魚、毒魚捕魚等。
總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性主要根據捕魚的數量、大小、價值,以及捕漁方式、區域、時間進行判斷,一旦涉及犯罪就會受到刑法處罰。因此,不管是以打魚爲生的漁民,還是以打魚爲樂趣的人,都應把握度,法律不允許侵犯,生態環境同樣不允許破壞,需要大家共同約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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